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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素珍等与闫程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2015年5月6日13时4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辅路T30807号灯杆处,闫程越驾驶出租公司所有的×××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付正才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及右前轮与自行车左侧接触,付正才倒地后被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轧,造成付正才死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闫程越负全部责任。闫程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狄素珍是付正才的爱人,付兴是付正才的儿子,付正才的父母已于事发前去世,付正才只生育了付兴一名子女。现狄素珍和付兴作为付正才的继承人起诉要求闫程越、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500000元、丧葬费38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39959元、误工费13951元、交通费6810元、餐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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