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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霞与甄富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张某与甄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7月3日,二人订立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树村街18号院内前院的北房四间中的西数第一、二间房产是赠与人张丽霞的个人财产,现赠与人张某与受赠人甄某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赠与人张某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树村街18号院内前院的北房西数第二间房产赠给受赠人甄某个人所有。二、受赠人甄某接受张某赠与的房产。三、本赠与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纠纷,乙方有权请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五、本赠与合同双方签订后,经公证处公证生效。2006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并确认该赠与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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