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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树凤与郑剑锋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2014年8月14日,王华园向郑剑锋借款,郑剑锋于当日通过王侦芳的手机银行向袁树凤转账1万元,袁树凤随即在王华园的茶行里通过POSE机刷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王华园。2014年8月15日,郑剑锋再次通过王侦芳的手机银行向袁树凤转账三笔共15万元,袁树凤采用同样方式将借款支付给王华园。2014年8月19日,王华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郑剑锋借给王华园现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定于X年X月X日归还。”王华园、袁树凤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捺手印。截至一审开庭之日,王华园未对上述借款予以偿还,袁树凤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人袁树凤因与被上诉人郑剑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钱丽红、韩耀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二审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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