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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允许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律师找出破绽挽回损失上百万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189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9日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在股东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许某签字页,与《股东会决议》、《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合并,将许某持有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股东安某顺、朱某桥、梁某才。随后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1月21日,许某通过查询“北京市企业信息网”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得知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被转让,遂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德斌代理此案。
【代理意见】
胡德斌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胡德斌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察觉到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冒用许某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上动了手脚,遂提出要求鉴定签字页与正文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的主张,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决议内容违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许某签名,是违背许某真实意思的侵权行为,损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
第二,召集程序违法,许某是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依法通知许某及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许某未接到任何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也未能参加会议。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表决方式违法。在许某未到会,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无法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形成所谓:全体股东一直表决通过股东许某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剥夺许某表决的行为。
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三方面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形成的《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许某的股权转让,并非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此,胡德斌律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5年12月29日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并请求人民法院对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许某签字的证据进行鉴定。
【最终结果】
事实证明,胡德斌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北京华夏物证签订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得出签订意见为《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正文与“许某”签字页上机制文字不是同一机具一次制作形成。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中的“许某”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许某被胡德斌律师办案时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感动,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锦旗送来律所。
【名律风采】
胡德斌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先后毕业于空军勤务学院财务专业、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律专业。为人诚信敬业,勤勉负责,曾在军队服役二十年,被授予空军中校军衔。
近年来胡德斌律师承接了数百件经济及民事纠纷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单位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曾经多次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2015年12月29日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在股东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许某签字页,与《股东会决议》、《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合并,将许某持有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股东安某顺、朱某桥、梁某才。随后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1月21日,许某通过查询“北京市企业信息网”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得知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被转让,遂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德斌代理此案。

【代理意见】
胡德斌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胡德斌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察觉到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冒用许某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上动了手脚,遂提出要求鉴定签字页与正文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的主张,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决议内容违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许某签名,是违背许某真实意思的侵权行为,损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
第二,召集程序违法,许某是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依法通知许某及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许某未接到任何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也未能参加会议。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表决方式违法。在许某未到会,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无法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形成所谓:全体股东一直表决通过股东许某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剥夺许某表决的行为。
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三方面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形成的《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许某的股权转让,并非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此,胡德斌律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5年12月29日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并请求人民法院对xx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许某签字的证据进行鉴定。
【最终结果】
事实证明,胡德斌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北京华夏物证签订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得出签订意见为《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正文与“许某”签字页上机制文字不是同一机具一次制作形成。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股东会决议》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中的“许某”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许某被胡德斌律师办案时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感动,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锦旗送来律所。

【名律风采】
胡德斌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先后毕业于空军勤务学院财务专业、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律专业。为人诚信敬业,勤勉负责,曾在军队服役二十年,被授予空军中校军衔。
近年来胡德斌律师承接了数百件经济及民事纠纷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单位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曾经多次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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