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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被公司辞退后如何维权
日期:2018-09-26 浏览次数:152
有些人觉得自己是公司元老级的员工,资历很深,即使合同到期后不续订合同,也可以照常工作无误。然而对于企业而言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当公司觉得一个员工没有利用价值之后,就会想出各种办法辞退员工。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就代理了一个劳动纠纷案例,该员工因未与公司签订合同被辞退,通过向昌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获得公司二十万元的人民币补偿。
【案情简介】
2007年北京某电商公司成立,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加入该公司,负责物流运输工作。由于公司刚成立,人事组织架构并不完善,李某入职时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随着公司规模逐渐壮大,人员日益完善,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竟以李某拒绝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工作持续为由将其辞退。
被辞退后的李某十分伤心,没想到自己夜以继日努力工作,从公司成立到如今已有十年之久,即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竟然如此不顾人情辞退自己。随后李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元。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不过该电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李某通过百度查找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海淀区律师事务的信凯律师胡正权一同出席庭审。庭审上,该公司称:李某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12日将其辞退。
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当胡正权律师听完该电商公司的陈述后辩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李某工作期间不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司辞退其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电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北京某电商公司支付李某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互究。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信凯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情简介】
2007年北京某电商公司成立,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加入该公司,负责物流运输工作。由于公司刚成立,人事组织架构并不完善,李某入职时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随着公司规模逐渐壮大,人员日益完善,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竟以李某拒绝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工作持续为由将其辞退。
被辞退后的李某十分伤心,没想到自己夜以继日努力工作,从公司成立到如今已有十年之久,即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竟然如此不顾人情辞退自己。随后李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元。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不过该电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李某通过百度查找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海淀区律师事务的信凯律师胡正权一同出席庭审。庭审上,该公司称:李某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12日将其辞退。
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当胡正权律师听完该电商公司的陈述后辩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李某工作期间不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司辞退其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电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北京某电商公司支付李某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互究。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信凯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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