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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日期:2019-07-31 浏览次数:58在日常生活中,儿女因为自己长辈留下来的遗产吵得不可开交大有人在,所以为了防止儿女之间的纠纷,一般长辈都会进行遗嘱的确立。
为了保证自己遗嘱的法律效应,都回去进行遗嘱公证,那么如果进行申请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遗嘱公证又有那些注意事项呢?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
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注意事项:
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四、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五、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关于遗嘱公证的一些相关知识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有关于遗嘱公证、遗产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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