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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日期:2019-06-04 浏览次数:140

遗产纠纷自古都是争议最大的,尤其是关于房产方面,那么对于房产继承这一块的纠纷也是有很多争议的,那么今天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进行解析一些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一些注意事项。

我们了解:房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房产的继承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一种方式。那么房产继承纠纷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刘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刘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刘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刘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刘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刘对刘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刘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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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刘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3.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刘离婚,王刘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刘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刘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刘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4.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纠纷需要注意的一些情况,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遗产继承纠纷方面相关的咨询,可以到信凯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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