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主页 > 重大刑事辩护 > 贪污贿赂犯罪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及处罚

日期:2016-07-06 浏览次数:74
  本所胡德斌律师代理原告的一起案件:父亲私下卖房给女儿,儿子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父亲与儿子又一同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为女儿颁发的房产证.

  原告李某诉称,诉争房屋系父亲婚后从单位购买的,购房时自己支付了4万元,妹妹未支付任何费用。2005年母亲去世,2007年父亲准备再婚时,妹妹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再三催促父亲将房屋过户到自已名下。李某此时身在国外,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均由妹妹带着父亲办理的。李某回国后得知此事,认为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房屋没有办理析产,父亲与妹妹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合法,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与妹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辩称,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其没有把房子卖给女儿,也不清楚合同内容,女儿让其签字就签了。

  被告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1、合同双方是其与父亲,李某不是合同主体,无权就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出任何请求;2、父亲与其并非赠与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父亲自愿签署合同并亲自到政府主管部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其一手操办,且其已向父亲支付了对价35万元,房屋租金收益一直归父亲;父亲在2005年母亲去世时即已再婚,其并未再三催促房屋过户;3、从遗产分割的法定程序后,母亲去世后,父亲取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李某与其各取得六分之一的份额,此时各方对房屋由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父亲与其对房屋的份额达六分之五,有权处分该房屋。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处理。因此涉及对房产的分割时,应依据对该房产的照管、经营,有利于该房产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因素。李某为外籍,久居国外,父亲年纪较大,二人均无充分精力照管房屋,只有自己照管房屋较为合适。依据该原则,该房产登记于我名下并无不妥。4、其已将房屋抵押登记至银行名下用以办理抵押贷款,若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将导致其丧失房屋所有权,银行丧失抵押权,因此从保护银行权利的角度亦不应宣告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父亲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处分其对房屋的份额,故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父亲、李某、女儿三人共同继承。在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三人共同所有,父亲与女儿在共有人李某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李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女儿辩称,法院认为,共有人李某虽非合同主体,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出异议,于法有据;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单位受贿罪的认定一方面是要明确犯罪主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单位受贿罪获得的赃物是归单位整体所有的,才属于单位受贿罪,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单位受贿罪的法律定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1、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三、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四、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以上便是单位受贿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本罪在量刑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罚会有所不同,情节较轻判处的刑罚也会比较轻,如果你不知道会如何量刑,是不是属于单位受贿罪,建议先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咨询,有需要时最好是请个专业人士帮助辩护。。女儿主张房屋按份共有,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原被告三人具有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至于曹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与该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父亲与儿子又一起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已为女儿办理的该房屋产权登记.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了该产权登记.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177-1057-633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