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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罪――浅谈我省交通行业贪污腐败现象

日期:2021-05-01 浏览次数:178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开始大幅攀升,社会资金大量涌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不完善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出现的最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交通行业贪污腐败日趋严重。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全国交通系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1996年以来,全国有12个省、区交通厅的21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其中厅长10人。据不完全统计,还有367名处级及以下人员被查处。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形势相当严峻。从案件的种类来看,串案、窝案较多;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交通行业贪污腐败现象的预防与监督需要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强化监督,以权治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关键词:交通行业贪污腐败贪污贿赂罪经济犯罪预防与监督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开始大幅攀升,社会资金大量涌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不完善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出现的最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交通行业贪污腐败日趋严重。
那么在交通行业,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规律,它的发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进行预防,小编结合自己的学识,谈一些体会和认识。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一)、贪污贿赂罪概念和主要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主体工作人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或一般主体构成。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还有一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2、贪污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构成。
3、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大部分犯罪都与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密不可分,二是都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4、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多数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的主要犯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的行为。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6、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8、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交通行业贪污腐败问题的现状
近几年,交通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规模大、投资多、交通行业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区。全国交通系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1996年以来,全国有12个省、区交通厅的21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其中厅长10人。据不完全统计,还有367名处级及以下人员被查处。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形势相当严峻。从案件的种类来看,串案、窝案较多;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分析这些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他们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钻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漏洞,谋取私利,给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弱化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管理体制的漏洞,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
三、我省交通行业贪污腐败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三任交通厅长被查处
1、1997年曾锦成。曾任职务:周口地委副书记、地区行署专员、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曾锦成利用其担任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行署专员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住处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14.5万元人民币、0.95万美元,以及录像机、空调、电视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价值8.7万余元。所收受赃款、赃物除案发前曾锦城主动退回0.9万元外,其余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判刑: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曾锦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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