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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执行机关是什么?

日期:2019-09-06 浏览次数:0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刑事拘留,要执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

生活中处处都难免有矛盾,但是当我们处理不好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如果违背了法律,就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进行刑事拘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进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那么刑事拘留条件刑事拘留条件是什么?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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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拘留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有朋友被刑事拘留需要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的,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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