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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拘留条款相关规定涉及哪些法律常识

日期:2019-02-14 浏览次数:0
        日常生活中,如果提及刑事拘留,那么说明犯罪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量刑的程度,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必须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那么刑事拘留条款相关规定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到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胡正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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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胡正权,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2012年,胡正权律师进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民商和刑事辩护案件,胡正权律师积累了独到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代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成功取保候审的占据多数,因此,对办理刑事案件有一套自己的独特方法,以下内容是胡正权律师解说的刑事拘留条款相关规定。
 
        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刑事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谈到那么多刑事拘留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想必大家对刑事拘留的法律常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有更多疑问,可到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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