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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原因分手,高额赠与是否能要回来?

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0

【案件缘由】

2019年1月,王某与姑娘李某相识,二人迅速踏入爱河。在随后一年多的恋爱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转款,款项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之类表达爱意的数字。”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共向李某转款26万元。但金钱不是衡量爱情长度的唯一标准,不久后,二人的感情出现危机,最终分手。分手之后,王某提出要李某归还26万元的赠与款项,但是遭到李某拒绝。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李某无须归还。但有一部分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李某应该归还。

分手能要回礼物吗

【信凯说法】

本案中,出现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一“赠与”和“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可以把恋爱中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

或女方主动赠送给男方的一些小礼物、小红包的行为,视作双方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但这种合同属于“无附加条件合同”。

所谓无附加条件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你愿意给、她愿意要,合同行为已经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赠与而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即便两个人最后分手,这些小礼物、小红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关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简单来说,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在本案中,王某赠与李某的一部分钱财是以促成二人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最终二人没有结婚,也就不满足赠与的条件,所以这部分金钱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呢?

在实际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额大小来判断。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小额的礼物、金钱一般视作赠与,但是大额的礼物和金钱(比如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就可以被理解为有条件的赠与。

分手后想要要会送出礼物

【信凯心得】

爱情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本来是常事,但一旦爱情破裂,曾经象征爱慕之情的礼物赠与,就可能成为双方扯皮的因素。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金钱并不是爱情唯一的黏合剂。赠与的一方试图通过大量金钱来挽留爱情,可能最终并不能如愿;被赠与的一方也要意识到,有些钱即便拿到手里也不见得能够安稳。所以,恋人该谈情的时候就好好谈情,谈钱的时候也要保持头脑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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