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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裁员有没有赔偿?

日期:2019-11-22 浏览次数:0

我们在企业工作每个人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但是我们经常也会看到一些人没有通过试用期不被录用的情况,那么如果试用期的员工被裁有没有赔偿金呢?

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员工在试用期被裁是否有赔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一般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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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

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因此如果被用人单位侵权,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期间被裁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因劳动问题与企业有纠纷,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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