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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是什么?

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0

债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遇到过,不管是借钱还是被借都属于债务,关于债务尤其是婚姻期间的债务,应该有夫妻之间共同进行偿还。但是也有很多其他的变数,比如夫妻离婚、不知情等等因素。

那么对于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进行合理分割的相关内容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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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

(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夫妻之间债务的不同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已经离婚或者其他情况,有任何疑虑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答疑解惑。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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