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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之名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后能否获得赔偿
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0五一劳动节日渐临近,有关劳动纠纷的问题咨询也越来越多,日前,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在后台,收到了用户的留言,自己因工受伤后,如何得到企业的补偿?小编觉得用户情况比较典型,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
【案情简介】
李大和李二是一对孪生兄弟,俩人从小成绩十分优异,同时考入了一所重点大学,但是却因为家庭贫困,支付不起高昂的学费,李大选择了辍学。
辍学后的李大一起在大城市的建筑工地上当民工,直到李二大学毕业后通过关系,帮李二介绍一份工作,是某建筑公司物业部,做维修工人。李大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就冒用了李二的名字,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作时,李大因为一次高空作业摔下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及工资。期间,当地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显示的身份信息认定李二为工伤。
此后,李大去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却被人社局发现李大的劳动合同是冒用了他弟弟的身份签的,社会保险也是公司以其弟弟的名义缴纳。因而,人社局撤销了上述有关李二工伤认定的决定。李大与公司就其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发生了纠纷,李大不服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审理中,当地人社局出具了有关李大的工伤认定的决定。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李大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驳回李大其余的诉讼请求。
李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大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解,想在北京律师事务所找个律师继续上诉。
【律师解答】
李大通过北京律师在线咨询留言,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信凯律师结合案情简介做了如下分析。
本案中,李大冒用他人名义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该公司在李大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已经按照规定为李大所冒用的其弟参加了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李大要求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亦不应支持。
李大之伤被认定为工伤后,有权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负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李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某公司上班,视为李大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日为停工留薪期满后次日。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故对李大诉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和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信凯律所荟聚一批具有实战经验的精英律师,大多数在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部分律师在公、检、法以及军队等国家机关从事过多年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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