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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检察院抗诉,一定会加重刑罚吗?
日期:2019-08-29 浏览次数:0【案情简介】
宋某于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在北京顺义区石门苑小区等地,骗取焦某5万元,之后又以请客办事为由骗取焦某的报销票据共计3000元人民币。该案经顺义区公安分局侦查后,由顺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宋某犯诈骗罪,诈骗数额为8万元。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但其诈骗的数额应是5.3万元,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8万元。宣判后,北京顺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理由是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导致量刑过轻。即被告人宋某以请客办事为由骗取焦某的金额是3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3000元。
由此,该案因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进入二审。
【律师介入】

本案在顺义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宋某便委托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李竞东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仔细研究了案卷证据和检察机关的控诉意见,在一审开庭时,其便提出: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应当以在开庭庭审时的陈述为准,本案在卷的证据除了宋某为焦某办事花费了3000元有一张发票以外,检察院指控的其他的票据均无法认定与宋某案有关联性,对于宋某签收的1000元的收条是宋某向焦某的母亲的借款,属于是民事借贷关系,不在诈骗财产之内。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宋某依然委托李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辩护的方向依然是坚持主张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以查证属实的票据为准,对于诈骗的数额只有3000元有票据,其他均无票据支持。
【法院裁判】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原顺义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尽管北京检察院二分院提出了关于被害人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来证明宋某诈骗了被害人焦某除5.3万元以外的其他费用,但这些费用的陈述缺乏其他相关的证据印证,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宋某诈骗了焦某另外的2.7万元,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北京顺义法院对宋某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是适当的,审判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故北京一中院作出驳回北京顺义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律师观点】
众所周知,被告人上诉引起的二审裁判,需要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如果是检察机关抗诉,则法院裁判没有此规则的限制,即如果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很有可能被告人的刑期会加重。此案则是由检察院抗诉引起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则不会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如果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被告人诈骗的数额相较一审增加,则被告人的刑期会增加。
本案因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秉持重证据的原则,所以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也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故作出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裁定。所以即使检察机关抗诉引起二审程序,也未必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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