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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陈红年律师助政府化解合同纠纷避免财政损失

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0

    律师尽职尽责做好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机关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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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时代、新局面,政府机关迎来了新挑战,这对于律师来说也是新机遇。如何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地为政府机关排忧解难;如何创新思维,在政府机关履职过程中保驾护航;如何开拓思路,为政府机关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法律服务产品,这些都是摆在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律师面前的重要课题。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Z先生系某省H市JSHY预制品厂经营者;被告系某省H市S镇人民政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红年律师作为该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本案中政府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Z先生与S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某省H市T区人民法院与某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次审理,法庭均充分采纳陈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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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预制厂与S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签订一份保证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利用某处闲置土地建厂,同时约定,该工厂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林场集体用地,权属归S镇政府所有。2011年时,H市JSHY预制品厂因SN新区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拆迁的主体是S镇人民政府。原告方认为土地补偿款归S镇人民政府,但厂区的地面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款须归原告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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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陈律师一审庭上观点


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提交的涉案标的指向的《JS预制厂建材回收拆迁协议书》的合同双方是JS预制厂与S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原告Z先生系H市JSHY预制品厂的经营者,故本案只能以H市JSHY预制品厂作为原告起诉,Z先生无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应当驳回Z先生的起诉;


②涉案协议已经被解除,且涉案拆迁协议书违反了《H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十三条,S镇人民政府也收回了拆迁协议协议书和结算单,并要求厂方按照合法面积核算附属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用,但厂方一直拒绝核算;


③本案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覆盖案涉拆迁协议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协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

    经审查,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相对人未履行协议内容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法院作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而相对人如对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案涉《JS预制厂建材回收拆迁协议书》对原告名下H市JSHY预制品厂地面构筑物、附属物的拆迁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且SN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向Z某出具的结算单载明“Z某已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了房屋,请支付各项补偿款及奖励款总计三十余万元”,故该拆迁协议书系被告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原告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因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依法驳回原告Z某的起诉。


Z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律师二审庭上观点


①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拆迁协议是因征地而对JS预制厂地面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列为行政协议,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②Z某称双方是对SN新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分得多少的一种衡量和计算行为,认为S镇政府只是分享拆迁补偿款,这是对国家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和行政协议的误解或者曲解;


③在征地拆迁行为中,S镇政府与Z先生不是民事上的平等主体,S镇政府是管理行为,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拆迁协议书已写明是为了SN新区建设需要,即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的,该协议为行政协议;


④Z先生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拆迁协议书的合同双方为S镇政府及JS预制厂,Z先生不是合同相对人;Z先生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个体工商户名称为“H市JSHY预制品厂”,经营者为Z先生,本案当事人原告应为“H市JSHY预制品厂”。Z先生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其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

    法官充分采纳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Z某起诉并无不当,Z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Z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Z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律师感言

    无论是标的过亿的建设工程案件,还是标的不足百万的小案件,均应认真对待,勿以案小而敷衍了事。案件标的虽小,但政府部门的“行政含意”绝对不容小觑,亦应是顾问律师急领导之所急,思领导之所想的重要工作。在代理过程中多次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案情,收集大量有效证据,充分利用法律条文与解释方法据理力争,均有助于律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提炼争议焦点,厘清代理思路,更有利于律师增强信心,提升代理水平,充实自我,不断提高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能力,真正当好政府机关的“好参谋”、“好助手”和“好顾问”。


多年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提供包括决策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专业行政法律服务,受到广泛认可与好评。

行而不辍,惟实励新。信凯律师将继续发扬好的传统与做法,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服务理念和奉献精神,持续为政府机关行政决策和各类行政行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法律服务产品,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坚实的力量。


附:二审民事裁定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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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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