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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时需双方共同承担吗?

日期:2018-11-20 浏览次数:0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时需双方共同承担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以案析法。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2007年通过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生活十年后在2017年4月进行协议离婚。期间张先生因为做生意曾向黄某借款200万元,离婚时王女士并不知情,且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时承担一部分。2017年10月,黄某向法院诉称,张先生等人欠其款项200万元,经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张先生偿还黄某借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是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王黄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王女士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张先生这笔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遂委托北京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张先生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黄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张先生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张先生承担归还借款20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黄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先生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承担责任的请求。


【以案析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
 
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积极破解了虚假的债务,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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