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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遗产分割未立下书面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8-09-2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太平镇黄土岭村的李大爷有两个儿子,2002年年李大爷的大儿子结婚时,李大爷向村委会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用来给大儿子盖房子。大儿子成家之后便搬出现在的老宅居住,时隔两年后李大爷的二儿子长大成人,在自家老宅举办婚礼后一起同李大爷生活。
 
2013年10月李大爷因病去世,大儿子便要求二儿子分割老宅上的房屋,二儿子认为大哥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且父亲生前一直跟自己生活,也承诺老宅上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大哥没有继承权利。遭到拒绝的大儿子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继承李大爷的房产。
 


【法院判决】
 
唐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上小儿子辩称:父母曾为原告在本村新批一块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原告结婚后就搬过去单独居住。父母在世时已经分过家,原告居住的新院子归他自己,老宅子归我,当时没有写字据。另外,父母生前一直跟我共同生活,二人生前也未遗留存款,因此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遗产。父母均已去世多年,现在原告就遗产继承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儿子辩称,院落是父母留下的老宅子,自己有继承权,具体份额由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涉案宅基地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集建字第25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另原告单有一块宅基地,2007年左右建有房屋3间,该院落被拆迁后所得安置房等由原告一家享有。最终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老宅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点评】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李大爷生前所建,因李大爷生前未立下书面遗嘱,两个儿子都属于法定继承人,均由继承权利,尽管被告辩称李大爷生前曾进行分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对该项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住房情况以及院落居住使用现状,该房屋应判归被告所有为宜,由被告向其他继承人给付折价款。房屋的价值,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具体份额,法院依据其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酌情确定。李大爷生前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被告理应多分,遂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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