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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不用偿还债务了吗?

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0
【案例分析】
 
张先生开的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向李先生借款100万,约定30天之内偿还,利息为按千分之十计算。李先生答应借款给张先生,并立下字据,次日将100万划拨到张先生的账户。张先生拿到钱之后出差办公务时,不幸出车祸身亡,于是李先生便向张先生的儿子索要欠款及利息。不料张先生的儿子却声称自己主动放弃父亲的遗产继承权,没有义务帮父亲偿还债务。于是李先生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借款协议相对方系张先生,张先生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继承人张先生儿子亦放弃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故本案因无适格被告而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债权人李先生在债务人张先生死亡后将其唯一继承人诉至法院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庭审中被告张先生儿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张先生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张先生儿子在继承张先生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先生债权。这不但能保障李先生的债权而且又督促张先生儿子积极处置涉案遗产,防止社会资源浪费。


【信凯律师评析】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诉讼律师赵林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裁定终结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形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故“无遗产”和“无承担义务人”系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的两个必备要件。张先生尚遗留有公司及其他财产;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照前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加之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原告李先生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保障。

2.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具有嬗变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故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情况,继承人仍可以反悔。故仅以继承人在庭审中声明放弃继承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继承人在遗产执行处理时翻悔,势必增加原告的诉累及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因无法包容继承人存在放弃继承翻悔的变化势必产生既判力不稳定缺点,使其据以确认的“法律秩序”因“事实秩序”动摇而无法最终固定。

3.继承人系被继承人遗产最适格的财产代管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参照前述规定,张先生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张先生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对遗产的种类、范围及数目等情况较为熟知,甚至早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因而其是遗产的最适格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在遗产处理前,张先生儿子为躲避债务不排除存在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的可能,以判决方式明确“张先生儿子在张先生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先生债权”,既可督促张先生儿子积极妥善“代管”遗产,也可使原告在就张先生遗产清偿债务时免受张先生儿子阻却,进而充分保障原告实现其债权。

4.本案的处理要经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重检验

本案如采取前述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请等方式处理,则原告债权仅系游离于司法诉讼程序之外的空头支票,丧失了胜诉权及申请强制执行权。原告不但无从知晓死者张先生的具体遗产情况,也不能直接将张先生的遗产据为己有,且原告占有张先生遗产价值以实现其债权无法合理量化。若债务人张先生还有其他债权人,则各债权人势必争抢涉案遗产以清偿债权,这显然相悖于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公平、法治、有序等价值理念。第三种处理方式在法律效果上可充分保障原告债权进入实体审理,其债权在得到生效判决后,可依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毕竟只有将原告债权纳入依法审判并执行框架体系之下,才能体现出法律对权利人的“最佳照料”。从社会效果来看,第三种处理方式对督促张先生儿子积极管理处置涉案遗产,防止其他债权人无序争抢涉案遗产,杜绝社会资源空置浪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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