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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0
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代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海淀区的故去的王大妈,生前因立两份遗嘱,导致儿女因为房产继承而反目成仇,双方僵持不下,只好聘请律师通过法院判处房屋归属权
 
【案情简介】
 
王大妈生前有一儿一女,儿子因出国留学常年在外漂泊,一直都是女儿守护在身边。2015年,王大妈立下遗嘱并做了公证,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在自己去世后交由女儿继承。一年后王大妈生病住院,不料女儿不愿意精心照料自己,却想着等母亲去世后早日继承房产
 
王大妈十分寒心,就联系国外的儿子回来陪护自己。王大妈的儿子得知母亲生病后,就携着妻子孩子回国了,儿子回国的这一举动让王大妈十分感动,在儿子的细心看护下,王大妈的身体逐渐有了好转。
 
2017年3月,王大妈生病出院之后,就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并请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代书遗嘱,并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我有私房一处,该房由儿子一人独自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继承。”王大妈经过核对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女儿知道母亲更改了遗嘱后十分生气,多次吵闹要母亲改回来,但老太太不为所动,同年10月,王大妈去世,儿女双方各执一份遗嘱,都想继承这处房屋,因此双方协商不成,只好通过法院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


2018年3月初,海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作为王大妈儿子遗嘱的见证人、代理人出席庭审。庭审上王大妈的儿子作为原告,诉称母亲生前立遗嘱,将其房屋赠与自己,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并继承遗嘱中所赠与的房屋。

经过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大妈的女儿向法庭提供的公证遗嘱,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已经作出撤销决定,已不具备公证效力。王大妈儿子向法庭提供的2017年3月的代书遗嘱,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遗嘱是在王大妈的提供的遗嘱之后所签,故遗嘱合法有效。因为王大妈的女儿和儿子都是合法继承人,这处房屋属于老人生前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故判处王大妈的儿子按照医嘱继承母亲一半房屋产权,剩下一半房屋产权有王大妈的女儿与儿子共同继承。
 
【信凯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王大妈的房子是在老伴儿死后买的,为什么产权不归王大妈独有?法院既然已经认定王大妈儿子所持有的遗嘱有效,为什么才判给他3/4的份额呢?为此,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作了详细解读。

王大妈在丈夫死后以丈夫的名义与其原单位签订购买共有住房的协议书,该房的产权人已经变更为丈夫的名字,房屋产权性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两位老人共一儿一女均为合法继承人,故该房产权在王大妈老伴去世后,王大妈占有3/4的份额,王大妈虽然在遗嘱(遗赠)中确定房子由儿子一人继承,但其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儿子只能接受王大妈所有的3/4份额的房产。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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