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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生的子女能合法继承妻子的遗产吗?

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0
世界上最奇葩的婚姻也莫过于如此,丈夫与小三生了女儿,竟然理直气壮地等妻子过世后与自己的儿子争夺遗产继承权,为此事双方还聘请律师上了法庭。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作为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全部过程。
 

【案情简介】
 
秦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经过多次求医无果后,秦女士决定去孤儿院收养一个儿子取名为张涛(化名)。2015年张先生下海经商,创立了一个互联网公司,与自己的女下属谢女士发生关系,并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张丽。
 
秦女士得知自己的丈夫在外包养小三并生育子女时,十分痛心,竟抑郁成疾。张先生觉得对不住发妻,为秦女士在老家买了一套二层小别墅,每个月支付3万元的生活费作为日常开销。金钱和房屋并不能抚平秦女士受伤的心,在2017年3月秦女士在医院查出肝癌晚期,经医生抢救无效后去世。由于秦女士生前得知自己不久于人世时,便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二层小别墅,和60万元的存款交给自己的养子张涛继承。
 
2017年8月,当张涛请求依法继承秦女士的遗产时,却遭到张先生的极力反对。张先生认为张丽与秦女士生前已构成母女关系,秦女士公正的遗嘱对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的张丽留下份额,属于无效遗嘱,秦女士所有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律师受理】
 
张涛继承养母秦女士的遗产遭到养父张先生反对时,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孙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的案子之后,前往张涛小时候所在的孤儿院,以及秦女士生前的街坊领居中调查取证。
 
经当事人质证秦女士生前只有一个养子张涛,并没有抚养过先生与小三生的女儿张丽,于是协助张涛将养父张先生、张丽告上法庭。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丽并非秦女士的养女,也不是继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涛依法继承秦女士的遗产。
 
【以案析法】
 
该案承办律师孙俊平表示,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该案中,张丽并非秦女士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张丽和秦女士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通过调查取证,张丽并非秦女士的养女,双方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过收养登记,除此之外,张丽也不是秦女士的继女。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张丽为张先生与秦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张丽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张丽与秦女士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故不能继承秦女士生前的遗产。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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