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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互撕事件牵出哪些法律条文

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0
最近两天,崔永元手撕范冰冰的事件,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毕竟是圈内知名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在网上掀起巨大的舆论风浪,吃瓜群众已经搬好小板凳,坐等两位大咖开战。具体事件各大媒体都竞相报道,笔者就不再赘述了,而是通过这次事件,咨询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将其中牵涉到的法律条文,做个简单的梳理分享给大家。
 
抛开事件本身不谈,笔者不追星,孰是孰非暂且不论,只选取其中的涉及的法律条文做个梳理。
 

 
  • 名誉损失罪
 
崔永元在微博里公开炮轰范冰冰,语言犀利,用词负面,随后范冰冰的个人工作室回应称,崔永元侵犯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究竟什么是损害名誉损失罪呢?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崔永元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损失罪,媒体上知名专家、律师也是众说纷纭,不过因崔永元曝出的演艺圈“阴阳合同”偷税的问题,却引起了业界掀起不小轰动。如今国家税务局开始介入调查“阴阳合同”的偷税问题,那么纳税人偷税会判刑吗?
 
  • 偷税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最新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石激起千层浪,崔永元的一条微博揭开了娱乐圈的一口黑锅。如今媒体曝光,国家税务局介入调查,既然事情出来了,就要一查到底。公道自在人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揉不进去半粒沙子,法治社会就要运用好法律这把利刃,给大家一个交待,还世间一个清明社会。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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