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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指标可以自由转让吗?

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0
近几年,城市飞速发展,城镇街道的老屋不断拆迁重建,居民房屋拆迁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偿和拆迁安置房。一些人获得拆迁安置房指标后并不会自己居住,而是转让给其他人,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可以自由转让吗?为此,小编咨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沙云翠律师,沙律师从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大家解析。


 
【基本案情】
 
杨先生与刘先生签订《转让合同》,将2017年12月获得安置房50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每平方米6000元转让给刘先生,合计人民币300万元。2018年3月,刘先生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杨先生300万元,同日,杨先生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以上款项。
 
当刘先生办理好相关手续,打算接管房屋时,却被住建部告知其与杨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于是刘先生聘请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为委托人,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退回上诉款项,并支付利息。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对象获得的安置房指标是国家对宅基地被征收的居民的补偿,具有专属性质,依法不能转让。因此,杨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转让合同》无效后,杨先生应当向刘先生返还取得的财产。最终,法院判令杨先生向刘先生退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信凯律师说法】
 
安置房是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方式之一,安置房指标是获得安置房的资格。该指标是否能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该安置房的性质和是否附有权利的限制。沙云翠律师总结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两种观点:
 
可转让指标:本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及安置房指标,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在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转让合同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不可转让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即其性质不因“地”换成了“房”而改变,仍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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