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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海俭与刘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10月,柯某向刘某经营的味天下公司九号档口供应蔬菜等货物,货物由某、张某签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截至起诉之日,刘某共计拖欠货款51242.3元未向柯某支付。

  味天下公司认可刘某自2012年5月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味天下公司九号档口从事经营活动,并委托祁某、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对外债务由刘某个人承担;2013年10月31日,柯某向味天下公司出具承诺一份,承诺其向刘某供应蔬菜属双方自愿购买、自行结算,与味天下公司无关。柯某对本院上述核实结果亦予以认可。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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