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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叶房屋租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上诉人北京有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家置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22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经调查有家置地公司与杨叶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杨某虽未按《“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2015年11月份的还款义务,但其逾期天数不足三天,按上述协议约定并不足以导致其与有家置地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而有家置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更换门锁、收回涉诉房屋的违约行为系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杨叶已于2015年11月18日搬离涉诉房屋,双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杨某要求有家置地公司退还押金、剩余房租、卫生费及支付违约金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有家置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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