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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达佳业科技发展中心与赵俊颖等债权转让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原告与被告夫妇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电子市场商户,原告从被告处进货,从2014年3月起原告陆陆续续付给被告货款3662492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物,原告与被告几经对账后,被告尚有1520780元款项无法供货。被告承认私用,2014年内9月24日被告出具两张借条,总计借原告1520780元,答应按约定偿还。但是被告至今仍一拖再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20780元;2、被告支付借款中5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4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3、被告支付借款中102078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5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通达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4日,赵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赵某今借走李某现金143616元。同日,赵某再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某颖今借走李某现金1377164元,截至2014年9月23日之前双方未收回借条协议全部作废。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被告赵某、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通达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4日,赵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赵某今借走李某现金143616元。同日,赵某再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某颖今借走李某现金1377164元,截至2014年9月23日之前双方未收回借条协议全部作废。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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