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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媛与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2012年6月1日原告王媛媛与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本案原告购买本案被告开发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商务中心核心区G地块中宇国际公寓第X幢X单元XXX号房屋,该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面积为50.26平方米,套内面积34.81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200元,金额为261352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须在2012年6月1日前全额付清。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该商品房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中方式处理(见附件四),同时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六条第1项约定“发生逾期交房时,出卖人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90日,买受人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日计算。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日期是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90日的次日起至出卖人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之日止”。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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