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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被告人邵×、吴×1、江×、刘×1伙同他人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某财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返还高额利息并承诺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吸收50余名投资人24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1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邵×、江×、刘×1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邵×,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邵×,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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