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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劈柴受伤,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农

日期:2016-07-06 浏览次数:0
  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现实生活中,超过这一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大有人在,其中,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居多。那么,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入职14天,劈柴不慎刺伤右眼

  2013年3月25日,63岁的侯跃武经人介绍入职北京斯韦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韦思博公司),被该公司经理段某安排在海淀区上庄梅所屯村一院子里担负门卫工作,负责院内看护、卫生、喂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狗系公司经理段某私人购买的藏獒,交侯跃武喂养,侯跃武每天任务之一是给狗煮鸡架喂食。

  2013年4月9日上午,侯跃武劈柴生火给狗煮鸡架时不慎,木柴溅飞,刺伤右眼,之后经医院症断为眼球破裂。

  2013年4月11日,侯跃武因没钱看病,找公司经理段某协商费用,被段某一口拒绝,并告知侯跃武不用来上班了。

  侯跃武在北京无依无靠,不得不回老家河南温县医院治疗,住院19天,共花费医疗费7千多元。

  劳动关系?

  2013年5月,侯跃武返回北京,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德斌接受指派。

  因侯跃武与斯韦思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规定,认定工伤前须要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于是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然而,该仲裁委认为侯跃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无奈之下,本律师只好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务关系。

  工资表能否证明劳务关系,个人雇佣?单位雇佣?

  为证明劳务关系,庭审中,我方提交了一张由斯韦思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签字的工资表,该工资表上显示“制表人:白雪”。斯韦思博公司辩称,该工资表虽有段某签字,但不代表公司行为,系段某个人雇佣,并否认“白雪”系该公司员工。

  2013年11月1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主张劳务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我方起诉。

  律师执着取证,二审反败为胜

  二审期间,本律师通过多种努力,试图让“白雪”出庭作证,都告失败。

  给予一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能否就此放弃?

  本律师最后想到,能否通过工商查档找到相关有利证据?于是本律师向海淀区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查询斯韦思博公司的工商档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在斯韦思博公司上千页的档案中,找到一份“变更登记申请”,该申请上显示有“白雪”签字,明显能够证明“白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律师如获至宝,迅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该份证据。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裁定,确认侯跃武与斯韦思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工伤证据不足,且非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2014年3月17日,侯跃武拿着已确认劳务关系的判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指派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但事故现场早已不复存在,侯跃武当时受伤时也没有旁人在场,没有证人可以证明受伤经过。

  斯韦思博公司也不认为侯跃武是工伤,认为系自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侯跃武所受伤害并非工伤。

  最终,海淀区人保局还是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斯韦思博公司对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随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淀区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斯韦思博公司不服以上决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2015年4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斯韦思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斯韦思博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被认定后,侯跃武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侯跃武右眼角膜通伤继发感染、外伤性白内障,眼球萎缩,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

  由于斯韦思博公司没有为侯跃武缴纳工伤保险,侯跃武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斯韦思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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