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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后进行刑事辩护是否有用?

日期:2019-10-17 浏览次数:0

网络是一个虚幻的世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但是凡事必有利弊,好多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着诈骗的活动。

如果因为利益的驱使导致自己也从事了网络诈骗,从而骗去了一定的金额,我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关于网络诈骗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网络诈骗刑事辩护有用吗?

只要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网络诈骗刑事辩护就有用,其实我国是并没有网络诈骗罪这个刑事罪名的,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一般是规定在诈骗犯罪当中,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节处理。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是看有没有立案标准。

二、诈骗罪立案法定情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数额与情节结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介绍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是十分快的,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诈骗等隐患事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网络监管并不是十分有效,故而若是自己不慎遭遇到了网络诈骗的情形,有可能不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获得救济。

以上就是关于互联网诈骗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需要处理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案件同时需要律师进行协助,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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