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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日期:2021-05-17 浏览次数:0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于一般通过民事行为法律相关关系的诉讼,那么,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已经开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即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如何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该学说总结的以下确认方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可以请求时起算;定有能力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受停止条件约束的请求权,应当从满足条件时算起,因为该项权利在满足条件前是一项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索赔权取决于索赔权的事实性质: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社会而生的债权之损害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权的诉讼进行时效处理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损害明显的,自损害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损害的,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侵权造成的,自损害诊断之日起计算。

(3)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是谁时起计算。

(二)自侵犯权利之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期间完全客观化。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信凯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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