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

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0

目标公司设立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以一般专利许可的标准为基础,但高于一般专利许可的标准予以安排相关条款。接下来由信凯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带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

有效的出资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

(一)内部决策

若专利人系法人的,因以专利使用权对目标公司予以出资系对外投资,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若专利人系合伙企业的,因以专利使用权对目标公司予以出资系对外投资,可能需要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经合伙人决议。

(二)尽职调查

对拟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进行业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

(三)资产评估

由投资人和/或其他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拟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予以评估。    (四)合同设计

(四)法律谈判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法律谈判。

(五)合同签署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经法律谈判后确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予以签署。

(六)许可备案

专利权人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专利许可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二、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资不实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可能情形

1) 程序问题

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 实体问题

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3、责任承担

专利权人对目标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对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解决办法

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以上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的相关知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上一篇:专利权归属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下一篇:没有了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