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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将“借条”和“欠条”混淆,这很危险。如果你不能清楚的知道这二者有何法律上的细微区别很可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基于对此问题的分析和司法实践,在这里我将个人总结得出的二者法律上的差异做一下说明。希望同仁多多指正。
一、“借条”其实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是债券债务凭证。
债务人给债权人打一张“借条”,说明债务人从债权人那里取得了钱财,从总体上来说是他的可控制财产减少而导致你的增加。这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成立、生效、履行等环节是受到《合同法》调整的。
相对而言,“欠条”的法律概念较大,不一定是合同关系。它只是说明一方对另一方有履行得义务,至于义务来源,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更多的受《民法通则》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处理,即: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 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只是不能长于最长诉讼时效 ——二十年。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得“欠条”,除非能证明是“借款”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该说债务产生时债务人就有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有规定,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 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侵权之债则是从侵权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关于受诉法院的区别。
由于“借条”是一种合同之债的凭证,它可以由双方约定相应得几个诉讼法院之一管辖。“欠条”的债务原因不一定是合同,因此可能只有通过法定管辖。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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