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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日期:2020-07-28 浏览次数:0

近些年金融市场出现过很多关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相关案例,那么对于这两者来说,什么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什么?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接下来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进行整理关于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在实践生活中,对于此类干扰金融市场发展的情形我们一定要及时制止,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如果因此类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责任,可以及时联系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进行处理。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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