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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应当如何做?
日期:2019-04-02 浏览次数:0实践中,刑事案件当事人很多都处于羁押状态,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做好会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工作,对和委托人、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形成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如何做?
一、做好会见笔录,确认委托关系
会见笔录不仅可以固定、保全律师会见的过程和内容,而且是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不论会见所涉及内容是否重要,都应当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字。对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的,应当让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证明其认可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
二、正确处理先会见后签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托人会向律师提出,要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再进一步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有不少的律师为了拿下案件,在委托人只签署委托书后,就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一是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种只签委托书而不签订委托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直接会导致律师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不少委托人其实是利用律师想接案的心理,只想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诚心是委托律师从事辩护工作,律师会劳而无获,没有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
对于委托人这种要求,也应当签署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律师费,双方只需要在委托事项中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是依法会见当事人一次,后续辩护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解除。这不仅保护了自己,体现了律师工作价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坚持形成正式委托后才会见而错失案源。
以上看守所律师会见内容是由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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