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重大刑事辩护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公安人员在场,律师会见能起到作用吗

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0

前面说了,侦查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那么,也许有人会问,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公安人员在场,律师能真正起到作用吗?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把握相处的尺度,关乎其辩护效果及成败,甚至关乎其执业之根基。良好的沟通方式、相处模式能为律师和委托人之间能建立起互信融洽的关系;不良的沟通方式、相处模式轻则使律师丢掉案件,重则可能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探索委托人与律师的相处之道是非常必要的。

应当指出,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咨询,受法律保护。

这里举几个例子。2005年,笔者办理贵州出租车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时,律师会见嫌疑人前,在公交分局办案警官严肃地告知律师,会见时不能谈案情。嫌疑人家属聘请笔者时,就曾告诉过这一情况,说他们先聘请过律师,但律师没问什么案情,因公安人员在场,不让问.针对办案警官的要求,笔者从容地问他:“律师不谈案情,怎么判断他是有罪还是无罪?律师不谈案情,怎么履行法律赋予的代理其申诉、控告的职责?”在笔者与警官不卑不亢的交涉下,警官当着律师的面,拿出一个小本子查找起法律条款来,笔者这才意识到,好象不是不让问,可能是他对律师会见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不太熟悉.果然,经过查找法律条款,他态度变得和气起来,收回了刚才对笔者的错误要求。事后听说公交分局刑事案件办得较少.


离开公交分局,在去看守所的路上,笔者在想,为什么以前的律师面对警官的错误要求,不提出或不坚持法律规定呢?

还有一例,笔者在某看守所会见一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人杨某时,在笔者询问下,杨某告知笔者,办案人员曾打了他两记耳光,这令笔者吃了一惊,当即与坐在旁边的办案警官交涉,指出刑讯逼供是法律所不容的。办案人员否认打人耳光的事情,当即询问杨某:“你说!谁打的?”杨某说是另外一个办案人员,并指出了长相、年龄等特征。在笔者的要求下,该办案人员表示要了解一下情况,虽然事情没有什么结果,不了了之,但杨某再没有挨打。而且就在律师那次会见中,笔者细心地告知了他应享有的权利,并提醒他要注意看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看与自己所说的是否一致,一致后再签名。 如果不一致,应注意要求其更正。杨某说:“他们没给我看过!”旁边坐着的办案警官厉声质问:“哪个笔录没给你看!”可能是由于律师在场及律师的气质原因,杨某没有胆怯,大声说:“都没有看!”笔者要求警官把讯问笔录让杨某看一看,核对与其所说是否一致。警官略思考一会,把笔录拿给杨某看,杨某看了一会儿,指着一页笔录说:这里记的不对,找受害人交涉时,他并不知老板带人去敲诈对方,他只是将自己被对方殴打的情况向公司老板进行了汇报,是老板带着人去的,去干什么他并不知情。在笔者的要求下,警官修改了该页笔录,并让杨某重新按手印。后来,检察机关在向法院的起诉中,仅起诉杨某寻衅滋事罪,而没有敲诈勒罪。   

这个例子说明,公安人员在场,律师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指出,不管是什么阶段,不管公安人员是否在场,律师都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笔者的一个重要体会是,律师不要违法,只有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抵制一些办案人员对律师的错误限制或错误要求,才能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切实地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