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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例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6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秀枝,北京北斗鼎铭(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女,汉族。

  原告段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起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底在加拿大温哥华市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当时在温哥华xx大学读书,同年9月19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两、三个月后同居。××××年××月××日原、被告瞒着父母在温哥华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月28日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居住在被告租住的房屋内,只要被告稍加不满,就将原告驱逐出门,被告的驱逐行为让原告心寒。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性格志趣差异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尤其让原告难以容忍的是被告极其不尊重原告的隐私,原告常处于不被理解之中,双方之间根本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日益冷淡。原告于2014年9月6日回国后就在国内生活,决定结束同被告这段在异国他乡没有感情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黎某书面答辩称,同意离婚。自与原告结婚后,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深感失望,被告已心灰意冷,希望尽快离婚,得以解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底在加拿大温哥华市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当时在温哥华xx大学读书,同年9月19日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加拿大列治文市结婚,××××年××月××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维多利亚市人口统计署首席行政官杰克-舒楚克确认双方的结婚登记。××××年××月××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部公文司注册主任对结婚证及杰克-舒楚克的签名进行了认证。201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对前述文书上的印章及签名认证属实。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9月6日离开加拿大回国。

  审理中,双方确认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被告亦同意离婚,但未回国出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翻译声明、认证书、护照、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在异国未能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原告因此返回中国生活。在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黎某亦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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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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