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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8-07-18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

陶某与陈某于2007年6月成立A广告有限公司,陶某占股20%。2009年3月,陶某与章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陶某将其持有的A广告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于章某,同时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章某承担。协议签署后,章某给付陶某转让费用共计46万元。2010年,当地税务局作出决定书,要求陶某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陶某认为,协议已约定一切费用由章某承担要求其给付相关税费,未果,陶某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财产转让人即陶某是纳税义务人,章某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陶某主张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章某缴纳,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多份其他转让人的证言,称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转让价格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协商转让过程中已经明知该问题的存在,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税、费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由财产转让人承担缴纳义务。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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