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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纠纷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 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 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 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 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 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 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 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审判;而法院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 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 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社会关系恢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许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从发 生到圆满解决给人们的启示是:调解是我国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合适的条件下应用 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矛盾的有效调和,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应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人身损害赔 偿矛盾的重要方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

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 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凸显 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体现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 考等。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达成 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主要方法

1.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目前,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主要包括:《民法通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 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等。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调 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开展调解过程中,应始终依据或参照这些规定,权衡各方利益,以切实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为出发点, 促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2.注重社会效果

注重社会效果就是要求:(1)调解过程中应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2)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提出能够提供 的证据,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以取得良好 的社会效果。(3)调解过程中,对于能够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结束后,不妨结合实际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以进一步扩大 社会效果。

3.多方位借力促成调解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时,可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协助,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运用语言、心理和模糊处理的技巧和手段,力争 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解决纠纷。实践表明,能否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及双方一致到什么程度,即便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也会因参与调解的社 会力量的不同、采用的调解技巧、调解手段的不同、运用场合的不同等因素,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必要时应多方借力来促成 调解成功。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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