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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限制所有权是内在要求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所有权受到限制是因为权利的社会化需要、所有权行使时容易给社会他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他人承担成本的潜力,拥有所有权就拥有转嫁成本的潜力和机会。

  所有权受到限制是因为权利的社会化需要,社会成员在社会中获得自我和实现权利就必须受到社会约束,这是普遍性的权利约束理由。具体到所有权的行使,所 有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人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是权利利用中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一是为私人 增加财富同时要为社会增加财富,二是为私人增加财富时不得损害社会他人的公众利益,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所有权不再是所有者的主观权 利,而是一种社会功能”。所有权行使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是社会化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必须依靠法律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给所有权以负担。

  所有权行使时容易给社会他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他人承担成本的潜力,拥有所有权就拥有转嫁成本的潜力和机会。而且这种成本的转嫁 不是在市场内通过谈判后由他人承担的,是一种意外的经济负外部性的成本外摊。意味着没有经过社会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将成本摊给别人,自己获得收 益。比较明显的是所有权行使时给社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的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又往往是由代内人、代际人以及政府埋单。所有权人的效率有了,但 社会的公平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 制

  对所有权行使的这种限制是“通过要求外部性的制造者把这些外部效应内部化为可以恢复的效率。因此,财产法的许多重要的经济内容之一就是在产权不可分时努力引导这个成本内部化。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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