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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0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二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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