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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0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信凯律师为您解答:
 
公司的成立,无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还是核准主义,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2.设立人要件:
 
(1)公司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合伙中的合伙人及其他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作为公司设立人。
 
(2)设立人人数要件:公司设立之初的人数规定,各个法律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而进行投资的政府机构或是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设立人,其中过半数的设立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设立人出资要件。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里,设立人的出资要件,法律无明确严格的规定。而我国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对设立人出资要件,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注意:
 
第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第二,出资手段方面,法律允许用货币以外,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同时又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三,设立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设立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同时,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第四,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若有,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第20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设立行为要件。
 
二、程序要件。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1.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2.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扩展资料:
公司成立是公司根据法定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得以组成,并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开始营业的状态。公司的成立是完成公司的组建行为与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认可行为的和谐统一。
 
仅有公司组建行为的完成,即便其行为完全符合有关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经登记机关的认可或政府的许可(有些特殊业务必须经政府许可),并予以公告,公司不能视为成立,它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更不能进行营业活动,否则,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的成立进行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的经济主体混迹社会经济生活,威胁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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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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