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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P2P退出清算刑事责任有哪些?
日期:2019-03-29 浏览次数:0一、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观点
傅应俊律师表示,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 .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傅应俊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创始人,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傅应俊律师在2010创立了信凯律师事务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事务部现有成员30余人,核心成员十余人,核心成员大多为执业10年以上的合伙人律师及在企业投融资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
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融资法律事务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国内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过改制、收购、重组、国有产权交易、破产清算、公司上市及专项投融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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