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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孙女3套房没被赡养反遭起诉,“以房养老”权益该如何保障?
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0近日,有几则与老人房产和赡养有关的新闻让人颇为生气——
苏州陆奶奶拆迁得到了三套房产,她将房子全部赠与了孙女李某,并约定李某需提供其中一套安置房给陆奶奶居住,并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的痛快又顺利,但房屋过户手续刚办完,李某就翻脸了,从未探望和照顾过老人。陆奶奶迫于无奈将安置房出租,收取租金补贴自己住养老院的费用,李某却以奶奶不是房屋所有人,无权出租房屋为由将租客起诉至法院,后又起诉奶奶要求她停止出租该套房产。
南京80多岁的孙奶奶在老伴过世后,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以合同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亲孙女王某,但实际并未收取卖房款。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后,王某转手将奶奶告上法庭,以房主身份要求奶奶迁出房屋。孙奶奶没想到自己的孙女竟是这样的白眼狼,一时忧愤不已。

看着这种不孝的做法真让人替两位奶奶感到心寒,好在法律的保护总是让人安心,两个贪婪孙女想要赶走老人独占房产的诉求都被驳斥,苏州的陆奶奶更是成功撤销了赠与合同,拿回了房屋所有权。
陆奶奶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成功要回房产,全因当初与孙女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加了条件的。当李某的所作所为未能满足条件要求,赠与人陆奶奶依照《民法典》有权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那么有一定财产的老人想要避免孙奶奶、陆奶奶类似的遭遇,应该怎样做来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呢?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艳清律师给出四个建议,有需要的老人可以参考自家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不要在自己还需要钱财、房屋养老的时候就把财物转给儿女等人,就算要给他们留财产,也应尽量选择遗嘱的方式。 所以在自己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立遗嘱对未来的遗产归属做安排更为合适。 如果选定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还可以随时修改遗嘱内容,将遗产给其他孝顺的晚辈。 法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子女在世且有经济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主要赡养义务人。此时如果老人想要越过子女,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照顾自己、为自己养老,并将遗产交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直接继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好的选择,可以由公证处、居委会等第三方作为见证人。这样一旦扶养人不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 如同上述新闻中陆奶奶的做法一样,将房产或其他财产赠与子女、孙子女时与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其应尽的赡养义务等条件。 一旦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财产另寻他法养老,避免人财两失。 如果生活不便,确实需要子女的赡养,而子女就是不主动尽义务,就轮到用法律教他们尽孝了。 老人可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力量,强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