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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些法律问题一定要明确!
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0
关于协议离婚,现在大家都知道要夫妻双方先到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且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后,发给离婚证。

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其中的一个细节——离婚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离婚协议,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这份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方案。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今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艳清律师来具体讲讲,这几个问题容易被忽略,但非常重要,在离婚协议中应当逐个明确。

夫妻离婚时必然会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财产如何分割,我们之前写过相应的文章讲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想要了解可以参考这一篇→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必看!
今天重点讲要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不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时不进行财产分割,应注意协议书上的措辞:
若使用“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表述,则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又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什么时候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若措辞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代表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做出了决定并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夫妻双方相互无权再要求分割财产。除非一方发现对方有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提交详实证据。
这种分配方案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方,或根本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高艳清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将全部婚内共有财产列成清单,逐项注明属于哪一方所有,或进行怎样的分割处理,千万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用一两句话简单概括。不然一时的偷懒疏忽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之前我们讲过,《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以上俗称“家务劳动补偿”的条款外,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要求一定的困难帮助补偿金。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些人的婚姻破裂是由于另一方在婚内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行为,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对方就其过错支付经济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夫妻间相互借的钱也该算算清楚,债务欠款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开处理,避免混在一起成为糊涂账。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账要算清楚,对外的账也不能一笔带过。无论哪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外欠了钱,离婚时还没还清欠款的,离婚协议中都应该对欠款的性质和归属进行明确,标明该笔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项——房产,也要再多注意一个问题:一方擅自处置了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办?
我们知道,实践中有些夫妻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出于各种原因其房产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这就造成该一方当事人可以独自出售该房产,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权益受损的一方无法索回被卖掉的房产,只能向另一方追偿。因此高艳清律师建议,为防患于未然,离婚协议中应直接约定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售,则须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额外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艳清律师提醒,有关财产的分割条款,一定要非常周全、细致且严谨,任何微小的差别都会对后续的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有时陈述不清、约定不详还可能带来没完没了的纠缠烦恼。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只笼统的陈述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方,另一方每月支付XX元抚养费,而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这XX元会将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全部囊括在内。
考虑到孩子的教育和医疗支出并不是可预测的固定数额,要等实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只约定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而言有失公平,对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无甚好处。
据此,高艳清律师建议,离婚双方在约定抚养费相关条款时,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分开处理比较好。
对于生活费,可以约定按月或按年支付固定数额的资金,且按照物价上涨比例和对方收入水平逐年增加。
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大额支出(如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等费用,则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双方均摊或按比例承担。
有些当事人在结婚后会将对方的户口迁过来落户,或自己迁到对方处落户。
离婚时户口是否要进行迁移,何时迁移,不进行迁移或对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该怎么办,这都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先行约定好。尤其孩子户口的迁移问题,可能涉及到孩子上学等问题,更需要提前约定明晰,避免后续问题扯不清。
这是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公民的户口迁移,而户口迁移时又需要户主或孩子父母配合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办理,因此若离婚时没有做好约定,后续就没有办法能够约束对方配合办理了。
若一方有心在离婚后给孩子更名改姓,也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这样之后另一方就不能起诉至法院强令其恢复姓名了。
如果一方担心对方会在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也可以在协议中明文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如果还不放心,就加上违约责任,约定如果更改,就要做出不菲的赔偿,这样可以对对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后,高艳清律师提醒,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内容一旦生效,想要违反约定就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离婚协议的条款拟定一定要谨慎,措辞要严谨,涉及某些重要事项或自己没有把握时,应及时向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求助,以避免纠纷、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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