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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军律师做客北京电视台解读王思聪执行案

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0

自10月12日被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后,王思聪再一次被法院限制消费。王思聪于11月4日被北京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法院于11月19日向王思聪下达了限制消费令。据北京市二中院介绍,该案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思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截至11月22日,因王思聪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故北京市二中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查封王思聪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随之而来的质疑不断,王思聪已经两次被限制消费,还有下一次吗?北京市二中院表示“下一步,会依法核实被执行人王思聪申报财产情况,并结合双方协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适时采取相关措施。”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还可能采取哪些措施?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11月22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潘文军律师做客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法治中国60分”栏目进行直播,与两位明星主持人王振龙和成成讨论“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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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军律师简介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资格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党支部副书记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大讲堂特聘专家讲师

第十届、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第三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海淀区服务民营企业律师专家服务团成员

海淀区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海淀区以案释法进企业宣讲团专家讲师
信凯律师事务所

曾发表刑事、民商事案件专业案例文章和论文30余篇,参与撰写专业论著《咫只匠心--杰出劳动法律师办案手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丛》、《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评析》等,担任十几家国企、央企、外资、民营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被评为杰出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其中办理的“3.12特大交通事故案”、“王某违法退回第一案”等知名成功案例被《安徽卫视》、《中国网络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新浪网》、《法制晚报》、《搜狐新闻》等媒体报道。

擅长领域

潘文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公司法务、劳动人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地产、商事仲裁等业务领域。基于执业前系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大量案件诉讼经验,对公司合规、人力资源、金融和职务犯罪、争议解决等具有独到见解以及解决方案的合规之道。

直播时,针对近期王思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二中院轮番“限高”,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发布“限高”令后很快又解除,被不少网友质疑“限高像闹着玩”。潘文军律师给出这样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在限制高消费情况消失后也有权取消限制高消费。

北京市二中院在11月4日将王思聪列为被执行人,并于11月19日向其下达限制消费令,且已查封王思聪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北京市二中院采取的措施明显比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更为严厉,导致其中的差别又是什么呢?

潘律师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王思聪采取限制高消费,是因为上海市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作为上海市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思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北京市二中院涉及到的案件王思聪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思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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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读,王思聪成为被执行人,并非 “老赖”(失信被执行人),但从目前事态进展看,王思聪是否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潘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王思聪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则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明确违反“限高”令,会面临哪些处罚?潘律师解释,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果其乘坐私人飞机或者别的高消费行为,即使是别人买单,也是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可能也会被也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其他处罚。

为了进一步扩大网民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认识,同时增强网民网络安全意识,保障网民个人信息,此次信凯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了线上普法活动,一直以来,信凯律师积极承担着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责任。现在电子屏幕、“老赖”地图等经常曝光一些“老赖”信息,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在法律意义上,叫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依法对他进行信用惩戒,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有可能对企业甚至个人带来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不断实践中去完善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是一样,相信今后它还会不断地完善,在助推法治进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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