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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日期:2016-07-04 浏览次数:0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指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调解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其他任何组织或公民不能作为调解人对公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2)公安机关的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才能进行,不能对原因不明、责任不清、损失不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3)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以下人员:

  ①交通事故当事人;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③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

  ④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事故办案人员提出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能超过3人。事故办案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调解。

  通知一股采用书面方式,采用口头方式的要记入调解笔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告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

  (2)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另外,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写明下列事项:

  ①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②责任认定;

  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④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其中,赔偿款项由当事人直接给付,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但涉外交通事故除外。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两次。

  调解期满后,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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