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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

日期:2016-07-06 浏览次数:73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1、身份证;2、户口薄;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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