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主页 > 婚姻继承 > 遗嘱继承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口头遗嘱执行流程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62

  我们都知道口头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它生效的话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那么,口头遗嘱执行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给你详细介绍一下。

  一、口头遗嘱执行流程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7、分割遗产

口头遗嘱执行流程

  二、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三、口头遗嘱有效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就是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口头遗嘱执行流程的相关内容,口头遗嘱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177-1057-633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